婚姻共同财产小知识

阿部 阿部 2019.8.6 10:53 浏览(969) 评论 (0)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关系自古以来都是男女之间永恒的话题,从古时的纳采、纳吉、请期、合卺到现今的婚姻登记,婚姻关系订下的不只是契约,也是深情。那么婚姻关系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又有哪些有疑问的地方呢?

    今天芒果xo给大家带来了“共同财产”的系列小问答,一解生活中你可能遇到的一些疑惑。

1: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夫妻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制。

 

2: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宜以所有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唯一依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反悔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答:嫁妆在法律层面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际中,嫁妆的本质被作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

 

7: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8: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9:婚外情所涉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答: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10:婚外情所涉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答: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11: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12: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3: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受赠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答: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事务的,是否有效?

    答:有效。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5: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子女的压岁钱?

    答:不可以。压岁钱是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礼金,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子女享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即使子女的压岁钱来自于父母,但从赠出之始就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完全归属于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未成年时,夫妻一旦离婚,则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保管该压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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